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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高雄氣爆案部份收災戶提告高雄市政府,歷經約一年的訴訟過程,高雄地院合議庭今日判決市府敗訴定讞,應賠償楊姓災民車損4萬元,成為首宗判賠定讞案。(資料照,記者葛祐豪攝)

過濾器 光頭水2016-11-1511:11過濾器

〔記者黃建華/高雄報導〕2014年高雄氣爆造成32人罹難、300多人輕重傷,連同大小財損共3千多人受災,多數受災戶透過市府對李長榮化工等代位興訟求償,不過仍有15人對市府提告國賠,其中,災民楊伯祿因汽車毀損提告求償10萬元,一審獲勝訴判賠4萬,市府上訴後,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,判市府敗訴確定,本案也是氣爆相關民刑事訴訟中,首宗確定案件。

本案一審小額訴訟判決認定,氣爆發生原因是包覆在排水箱涵內的4吋管線,因長年懸空鏽蝕破損,管內的液態丙烯外洩導致;而排水箱涵為公共設施,本不應包覆管線,市府設施有問題,應國賠。

高雄市政府不服,提出上訴指出,肇事箱涵為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設置,縣市合併後,其業務由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承接,依《國家賠償法》規定,災民應向高市府水利局提告而非市府;另前審判決針對前水工處於民國80年8月7日召開協調會的會議結論也有誤解,當天協調會並未確認中油公司管線與箱涵抵觸,僅確認台電公司管線有抵觸,結論所指遷移之管線,也僅有台電公司管線,原判決卻依會議結論,推導出中油公司管線必須遷移,與會議記錄不同,認定事實有誤等。

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,本件氣爆事故發生地點,即高雄市凱旋三路、二聖路口下箱涵所在之道路,是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區域之範圍,依規定,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,高雄市政府本來就是道路管理維護機關。而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除指地面應保持平整以維護用路人安全外,解釋上也應包括地面下埋藏之管線是否漏氣、漏油,會影響或破壞道路安全管理在內。

合議庭依證人證述認定,原排水工程之設計,並未採將管線懸空包覆於箱涵內之施工工法,會懸空埋設,顯為承包商瑞城公司施國師工時便宜行事作法,不得僅以箱涵設置時並無明文禁止管線穿越箱涵,就逕以便宜行事工法施工等理由,判決市府敗訴,應負國家賠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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